井夫:“隔空猥褻”兒童切莫“一判了之”
作者:井夫 稿源:時評界 編輯:洪小兵
近日,被告人毛某因“隔空猥褻”兒童,被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4月25日《人民法院報》)
據報道,2021年9月,被告人毛某在網絡游戲平臺結識被害人周某某,其將自己注冊的QQ號交給周某某使用,并添加周某某為好友。聊天中,周某某告知毛某自己未滿14周歲。毛某以交換隱私部位照片等為由,將個人隱私部位照片發送給周某某,并多次誘哄周某某拍攝自己隱私部位的照片發送給其觀看。因毛某要求連視頻互看對方身體,周某某拒絕并刪除了毛某QQ好友。后毛某更換QQ號,以存有周某某隱私部位的照片相要挾,強行添加周某某QQ好友,并以此脅迫周某某拍攝自己隱私部位的照片發送給其觀看,周某某被迫拍攝自己裸體照片發送給毛某。周某某母親發現周某某與毛某的聊天記錄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隔空猥褻是指行為人為滿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聯網為媒介,打著“個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裸聊”或發送“裸照”“裸體視頻”等方式進行猥褻的違法犯罪行為。
也許有人會說,本案中,被告人毛某只是通過網絡游戲平臺誘哄被害人拍攝隱私部位,然后發送給其觀看,并未接觸未成年人的身體,應該不算性侵害,這怎么就違法犯罪而被判刑了呢?
但事實上,我國法律已明確,通過網絡實施的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以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同時,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導案例中的“駱某案”也提供了法律解讀,厘清了爭議,提供了指引。而且,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猥褻兒童的惡劣情節作了列舉式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猥褻兒童罪從重處罰的規定,為有效治理“隔空猥褻”進一步提供了依據。這說明,“隔空猥褻”也是一種性侵害,這自然也就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因而,此次毛某因“隔空猥褻”兒童獲刑六個月,這也是罰當其責,罰當其罪,并非“誤判”或“亂判”。
同時,這起“隔空猥褻”兒童獲刑六個月的典型案例,也無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不僅是對被告人的一種嚴懲和震懾,更是對其他人的一種警示和威懾??梢哉f,“隔空猥褻”兒童獲刑六個月,是一堂生動的警示教育課。
但筆者以為,對“隔空猥褻”兒童違法犯罪行為,不能“一判了之”,還需加強普法宣傳和教育。一方面,相關法律部門應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對“隔空猥褻兒童也是犯罪”進行“廣而告之”,讓更多的人從不知法、不懂法,學會知法、懂法,繼而學會遵法、守法。另一方面,相關法律部門不妨把身邊的“隔空猥褻”兒童案件,通過“電視庭審”,或“現場巡回庭審”等方式,以案釋法,以案警示,讓更多的人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自覺遠離“隔空猥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
筆者相信,只要一手“抓普法”,一手“抓嚴懲”,雙管齊下,就一定能有效防范和打擊“隔空猥褻”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從而為更多的未成年人撐起一把“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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